关于公布《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清校发[2007]11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已经学校2006~2007学年度第17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华大学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良好校风和工作作风,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违纪的教职工,按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处理,或同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理。
第三条 对教职工违纪处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