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关于公布《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清校发[2007]11号

各单位: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已经学校20062007学年度第17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清华大学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行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秩序,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职责,建设良好校风和工作作风,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违纪的教职工,按本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行政处理,或同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理。

第三条  对教职工违纪处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障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