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华大学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是以学校各级党委(直属总支)领导班子成员为主组成的学习组织,旨在系统持续地开展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推进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中共北京市委有关规定,依据《清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心组学习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组织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学习型党组织、提高办学治校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面,应当列入学校党委和各院系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系统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形成理论与实践、学习与运用、言论与行动相统一的良好学风。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院系党委(直属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机关、后勤、街道、产业、附属单位党委(党工委、直属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
第二章 学习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校党委中心组成员包括学校党委常委,不是学校党委常委的副校长,校务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正职负责人,以及由学校党委指定的其他人员。根据学习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中心组学习。
校党委对本级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院系及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校党委书记担任中心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是直接责任人。组长要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有关理论学习的意见,联系单位实际,主持制定并落实学习计划和安排,做好学习成果的总结和交流,在学习中起表率作用。副组长配合组长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学习要求,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党委办公室和宣传部作为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秘书单位,由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中心组秘书,协助组长制定学习计划,提供学习材料,做好学习准备、组织、考勤、记录、通报、总结等工作。
第六条 院系及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中心组成员一般为党委(总支)委员和行政正、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学习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中心组学习。
院系及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对本级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
院系及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书记担任中心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是直接责任人。
中心组应设秘书一人,协助组长工作。秘书一般由党委(直属总支)宣传委员担任。
第三章 学习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点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决议及时事形势政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文化、科技等领域的新知新义;大学文化和清华精神;学校重大决策和部署;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校党委宣传部每年年初拟定《理论学习要点》,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印发给全校各院系各单位。
第八条 中心组学习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应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个人自学应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重点、认真研读。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可酌情开展联合学习、实践学习,鼓励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提升学习成效。
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和理论宣讲工作,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各类学习平台、载体、渠道开展学习。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中心组集中学习原则上每月至少一次,全年不少于10次。中心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集中学习者,要事先请假,并采取适当形式补学。
第十条 中心组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学习计划由本级党委(直属总支)审定后实行。院系及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的学习计划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中心组学习要严格考勤制度,做好学习记录和总结,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及院系及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在年度工作总结中要有中心组学习的相关内容。中心组成员述职时应有参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内容。
第十三条 校党委宣传部每学期对院系及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对院系及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的,学校党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对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党组织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校系两级理论学习中心组相关规定即日起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