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实施办法
——经第十三届党委第一百五十四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校党员干部、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提高师生思想政治理论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根据中宣部、中组部、教育部、北京市党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想政治理论学习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重点,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大局,坚持立德树人,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推进学习型组织建设。
第三条 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并完善由宣传部门牵头抓总负责,组织部门侧重干部党员教育培训,其他党委部门分工合作,行政业务部门积极配合,各院系各单位具体组织落实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遵循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学以致用、务实高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实施,积极创新载体形式,根据不同人员的特点和需求、不同主题的内涵和要求,灵活采取自学研读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体验相结合、线上学习和线下研讨相结合的多样化学习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院系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中共党员及积极分子、共青团员,包括广大师生中的普通群众。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助理、学生骨干是重点群体。
第二章 学习内容
第六条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第七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加强共产主义道德、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教育。围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人才,大力开展师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用“清华师德”教育引导全体教职员工,引导青年学生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 党章党规党纪
全体党员和积极分子应当经常性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认真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度,自觉树立和强化党员意识,严守党规党纪底线。
第九条 党史、国史和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史
坚持把历史作为最好的教科书,把学习党史国史当作必修课,不断增强历史意识,努力学会历史思维,自觉培养历史眼光,科学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把历史经验创造性地有机融入人才培养和办学治校实践,在对历史的深入思考中做好现实工作,更好走向未来。
第十条 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及时事政治
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帮助师生更好了解国情社情民情教情,及时学习领会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和中央领导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准确分析把握社会舆情和思想理论热点,认同拥护党和政府的基本原则、基本立场与政策举措。
第十一条 教育、文化、经济、法律、科技、生态文明等领域的新知新义
主动适应时代进步和事业发展要求,引导干部师生深入学习把握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内在规律,广泛学习各方面知识,推动个人终身学习、全面发展,强化战略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创新思维,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促进各级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
第十二条 大学文化和清华精神
系统学习世界主要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史和知名大学文化形成发展脉络,理解文化育人和文化建设的机制作用,不断加深对校史校情的了解和对清华精神的认同,传承弘扬清华党组织优良传统,增强对学校的归属感自豪感,夯实共同的思想基础、激发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三章 学习主体
第十三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
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主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处负责人为成员,党委办公室和宣传部为秘书单位。认真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全年组织集中学习不少于10次。严格考勤制度,做好学习记录,编发学习通报和简报,加强学习成果的交流总结。
第十四条 院系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
各院系和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成立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书记担任组长。中心组学习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全年不少于8次。
第十五条 全校中层及以上干部
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目标,实现干部学习培训全覆盖。定期组织中层正职干部研修班,每一任期内至少轮训一次。每年举办全校干部学习班和理论报告会,组织新任干部培训班、后备年轻干部学习班、挂职干部培训班等,整体推进各类干部培训,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履职水平。认真执行上级调训计划,完成脱产培训任务。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委员
抓好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委员学习培训。每年举办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研讨班、新任支委培训班、优秀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交流学习班。实施学生党支部书记培养支持计划,举行全体支书培训会,组织领导力专题培训,开展校外实践学习。定期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理论学习和交流讨论会。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
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包括本科生辅导员和研究生德育工作助理)理论学习,努力提升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每年举办辅导员集中学习班,在社会工作案例研讨课中引入理论学习和思想工作的模块。各院系党委(党总支)学生组、党委研究生工作组每年组织集中学习,发挥辅导员在基层党组织理论学习中的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党支部和党员
每年开展全校性党员集中教育,组织新党员培训和学习班,定期发布党支部组织生活安排指导意见。各院系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制定党员学习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党支部原则上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学习。在本科生中实施“固本”计划和“深根”计划,在研究生中实施“领雁”计划,组织党员骨干读书班和党支部书记培训班,支持党支部“同读一本书”,承办北京市研究生党员骨干培训学校。每位党员要保质保量完成规定学习任务,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心得体会,积极参加交流研讨。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
各院系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要切实加强教职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健全教师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完善工作体系。定期组织开展青年教师沙龙、论坛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办好青年教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讨班、“大学文化与清华精神”研讨班,支持开展理论学习会、读书会、报告会,利用新媒体平台促进学习交流。鼓励离退休教职工根据现实需要和实际情况开展理论学习。
第二十条 青年学生
切实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作用,积极挖掘各类课程和培养环节的思想教育资源,形成同向同行协同效应。充分利用六类环境,调动学生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多维度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充分依托暑期团校,面向青年学生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持续强化理论学习。积极指导并大力支持学生马克思主义学习研究协会、求是学会等理论社团建设,持续深入推进“行健新百年,共筑中国梦”主题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党日团日主题活动。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完善体制机制
学校党委统一指导督促全校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构建科学立体的教育培训体系,在党建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中专门进行部署。党委各部门对不同群体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做出具体安排。学校党委常委会、学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干部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汇报,通过例会制度等方式及时做好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
第二十二条 推进党校建设
党校作为对干部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基地,重点组织干部培训班、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发展对象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党校工作应当纳入学校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校党委书记兼任党校校长,落实校领导和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到党校讲课制度。加强课程体系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创新培训方式,努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十三条 搭建学习平台
推动学校理论宣讲团规范化专业化长效化建设,组织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开展理论宣讲。依托时事大讲堂、求索论坛等平台,组织理论讲座,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办好博士生讲师团,多方位开展自我教育和朋辈教育,着力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学者。持续举办“清园春华”讲座,面向离退休教职工党员宣讲时事政策和中央精神。持续开展“求索杯”理论知识竞赛,组织学生党员参加“网上理论自测”。编好用好《学习参考资料》《理论参考》等辅导材料,组织编写多媒体系列党课教材。发挥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专项带动作用,引导师生积极参加理论研究。在图书馆和部分单位设立专题理论书架、资料室、学习园地等。
第二十四条 创新载体手段
办好清华大学党建网,丰富内容资源、增强优化功能,配合重大学习教育设立专题网站。主动布局打造校园新媒体矩阵,提升“藤影荷声”“清华微党建”等平台影响力,创建一批品牌专栏系列,创作传播优质内容。建好党建慕课平台,为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提供自主学习资源。
第二十五条 加强条件保障
加大资源投入,将理论学习研究和教育培训费用纳入基层党建专项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专项支持党校、理论宣讲团、网站、新媒体工作室等学习载体建设和基础性建设项目,保障学习资料书籍的编印购买,加强教材文集编撰出版、多媒体资源开发和节目制作等。建立以教学质量为导向的奖酬激励机制,支持党课教师参评各类教学奖项和参加学校优秀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者评选。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类学习应当明确内容、形式、纪律方面的要求,主办单位要严格进行考勤考核,及时向上级主管或指导单位报告学习计划、出勤情况、学习成效等。各级干部因故不能参加学习者,要事先请假,并采取适当形式补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党委全委会通报一次学习出勤情况。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监督院系党委(党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活动,检查出勤情况和学习记录。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对全校干部及党支部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抽查党支部工作手册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将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作为干部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应提交一份理论学习文章或调研报告。将理论学习落实情况纳入各院系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并作为党支部评议考核的重点内容。参加理论学习情况应当作为党员教师考核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